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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聯合國就「以巴戰爭」達成新決議可能的思索
送交者: Haisen2023[♂★★學翥吉奥★★♂] 于 2023-12-14 21:30 已读 1350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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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聯合國就「以巴戰爭」達成新決議可能的思索

—-關於“以巴戰爭”與聯合國體制功能拓展的和平建構主義主張

黃永森

引論

簡評以巴戰爭:從希法醫院事件 解析雙方停火輿和平的條件(要點)

1. 以巴戰爭的性質 決定了戰爭走向

{譴責乃至有效遏制哈馬斯恐怖主義是首要的和戰略性攸關全局的議題;同時,聯合國輿歐美政要明確呼籲:以色列節制 要遵循 國際戰爭輿人道法}—-美國務卿布林肯呼籲:世界為此要形成一個聲音。

2. “反恐戰”輿遵循 “戰爭輿人道法”的“兩難”輿以色列的戰略抉擇和戰術選擇

3. “希法醫院事件”的兩個面向:攻佔的理由輿此地是否是哈馬斯的重要據點(“人肉盾牌”【民用設施輿恐怖主義的軍事據點(掩護)】輿恐怖主義罪的新課題)

4. 以色列的戰略目標(消滅哈馬斯)輿戰術目的(解救人質):決定以巴戰爭的走向

小結:以巴戰爭的啟示輿以巴和平的可能性{貫徹落實聯合國“兩國方案”輿如何擴展聯合國和平建構功能?如:《聯合國憲章》第二章 託管(制度功能)的有效實施等}。{ 2023-11-21}
https://club.6parkbbs.com/other/index.php?app=forum&act=threadview&tid=13435184

美國否決聯合國安理會要求以色列停火決議之後的辨析

在【簡評以巴戰爭】短文中,預期以色列定義“以巴戰爭”為反恐戰;並揣摩“以色列的戰略目標(消滅哈馬斯)輿戰術目的(解救人質):決定以巴戰爭的走向!”。從而決定以色列進攻加沙,意在解救人質與剷除哈馬斯“恐怖主義”勢力。以方宣稱:不徹底摧毀哈馬斯,以巴之間就不可能有持久和平!10·7恐怖事件(美以等國都稱更甚9·11恐怖事件)就有可能再次發生。不管以巴衝突的歷史悠久/情勢複雜;或哈馬斯恐襲是否有大國背後支持,和是否如報道的:與俄烏戰爭情勢有關?甚或與中共侵台圖謀勢態有某種關聯。即哈馬斯稱:中共會一如以色列轟炸加沙一樣,攻擊台灣?{常識論,大概率“難以想象”}!而哈馬斯此次恐襲的目的:就在於“要改變現狀”!等等。 就以色列的戰略戰術論,拯救人質是必然而基本的戰術目標,但似乎並非其戰略和最終目標!從目前勢態發展看,已經是確定無疑的。

    那麼,要求以色列停止攻擊,實現持久和平的條件是什麼?這應該是聯合國與提議停火的阿拉伯國家必須首先思考並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否則,要求停火,可能就是一廂情願!至於,以巴戰爭進入第二階段,以方的強烈轟炸造成加沙民眾的死傷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世界各國已經表達了強烈的譴責與呼籲。從而,在聯合國等的斡旋下,已經實現了短暫的停火與{部分人質與囚徒的交換}。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物資也在此期間運進加沙,部分的緩解了人道主義危機。

    對此過程,有兩點值得關注與思考:一是,以色列在短暫停火(4天)結束后,和哈馬斯再延續停火的條件是:以方提出哈馬斯每繼續釋放十名人質(並交換囚徒/被關押的巴勒斯坦人),就繼續停火一日。直到所有人質被釋放!故此情形下,停火又延續了幾日。但隨即以色列聲稱:哈馬斯違反了停火協議,遂發動了向加沙南部的第二階段進攻。

所以,倘若哈馬斯準備釋放所有人質,那麼,在國際施壓和有效介入下(必須有比較完整的動議與方案!),以巴戰爭或許有可能實現停火和進行全面談判!但這並沒有成為現實。因而,失去了一次機會或可能性。

其二,從哈馬斯釋放的部分人質的情形來看,哈馬斯10·7恐襲中,極端殘忍的槍殺事件,也可能只是部分/少數極端恐怖分子所為。因而,哈馬斯宣稱的:意在打破“巴以衝突的現狀”,以及以此獲得交換被囚巴勒斯坦人,也是部分可以相信的。如果,哈馬斯確實“善待”了大部分被擄的人質,保證了其生存與安全,那麼,以巴戰爭就有可能朝向避免最壞的結果發展! 但目前仍然不能獲得證實。這也是國際思考以巴戰爭走向的一個重要的關注點。

    當然,聯合國之前的人道救援決議,與搓成短暫停火等,都是在實踐國際戰爭與人道法,為了拯救被戰爭無情剝奪生命和生存權利的加沙無辜的平民和婦孺兒童。這是值得讚賞和支持的! 但是,這些都是在承認以色列被嚴重恐襲之後,具有戰爭權利和反擊乃至根除恐怖主義哈馬斯的正當合法理由的基礎/前提之上,實踐國際人道法的必要之舉!

    但是,這次聯合國啟動的安理會決議草案表決,正如古特雷斯所表示的,加沙衝突“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提到敵對行動蔓延到“被佔領的約旦河西岸、黎巴嫩、敘利亞、伊拉克和葉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屬實”。但美國的一票否決,行使了其常任理事國的權力;而其闡述的理由:一是,決議不平衡,缺少了對哈馬斯的譴責與實現有效控制的內容等;甚至連哈馬斯必須無條件迅速釋放所有被擄人質都沒有。其二,只是迫於情勢的一種沒有有效平衡以巴雙方訴求;和實現停火的可以被接受被推崇的片面性提案。所以,被否決是在意料之中的。

如何實現以巴戰爭的有效停火?

那麼,如何實現以巴戰爭的有效停火?並有可能朝向以巴談判,正確解決長期以來以巴衝突的方向推進呢?

對此,必須思考基本與符合事實的條件/或前提是什麼?同時,尋求符合聯合國憲章和戰爭·衝突法的,能夠平衡雙方訴求,尤其是確實能夠控制和有效消解恐怖主義哈馬斯,防止恐襲悲劇再次發生的必要保障!所以,歷史的以巴衝突問題,應該先行擱置,而致力於當下戰爭情勢的現實危機的有效·平衡·急迫性難題的“求解之道”!換言之,10·7恐襲的發動方和責任者哈馬斯武裝,必須無條件儘快釋放所有人質,以為全面停火創造必要條件!同時,呼籲國際世界依據國際法與啟動聯合國憲章:維和與託管機制等,發揮有效維持國際安全與和平的功能,作出非常之舉和確實可行的有效行動!

對此,似應該首先要強調:強烈譴責打破或挫敗以巴戰爭之哈馬斯恐襲的背後黑手,以及與此關聯的“籍此非法改變現狀”的任何發動戰爭的圖謀!從而,形成真正的國際社會的“新共識”:繼續有效遏制·防範乃至摧毀國際恐怖主義哈馬斯;同時,提出有效可行的以巴持久和平方案及其有效實施的步驟!
    針對當下情勢,在強調聯合國作此全面完整有實踐執行力方案的改革方面,特別提出:以巴戰爭與俄烏戰爭的關聯性議題!以及與任何其他地區·衝突熱點如台海危機的相關性問題。

整合思考並尋求聯合國體系與功能擴展性建構的可能性,以及有效拓展的路徑和方式方法:

具體而言,對聯合國三大常任理事國美俄中的地位作用,應該有相應于其至高權力的對稱性建構:與其對重大國際危機事件的否決權力,必須有相對稱的“責任與義務”的新的制度體系性設定!既建構一種“複式權力與責任”的構設:規定常任理事國不能只片面的行使“一票否決權”!

對於重大·國際危機·戰爭衝突等問題,必須在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同時,重新提出否決理由和修改提案或提出決議案的新的版本或建議。再次提交安理會討論與表決。如果再次出現另外的“一票否決權”,應以此類推,由新的否決者修改並形成新的提案或決議草案,提交安理會討論表決!當然,這隻是建構一種聯合國決議的“權責對稱”的體制機制。從而,形成一種制度性重大決策達成的可能與必然要求。具體建構與實踐,還需要更加精細·準確·和有效實施的條款規則。從而,避免聯合國在重大危機時刻議而不決或幾無可能達成有效決議的歷史現實狀況。
    相對於聯合國體系與廣泛的國際法制度規則而言,其實,當下的國際社會,應該視聯合國為一準“世界政府”的實質存在!同樣,在國際法體系之下,主權國家的權力,無論名義上還是實踐中,都是被某種程度上的“國際法和規則”和當代國際倫理的限制與約束著的。不同的是,實際上是受到“大國政治”或超級大國所左右和掌控的!如戰後國際體系·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五常)的“集體決”或“一票否決”制的限制。這當然是由於國際社會的複雜性與世界事務的難度等所決定的。有其國際政治的現實合理性合法性。但這在冷戰時期陣營與體系性對抗的狀態下,可能是一種穩定的要素與世界安全和平的保障(平衡吧)。

但經歷了將近八十年的變遷和后冷戰全球化時代的洗禮。在當下重新爆發的種種世界危機和戰爭衝突等挑戰的危險國際情勢下,是到了調整·改革·完善·健全聯合國權力體系機制的時刻。其中突出的課題是,如何從法的規制和建構更加有效的制度和保障安全與持久和平的“權責相稱”的架構與規則?可能是有效思考相關危機課題的理路和變革之道所在。

  就當下而言,俄烏戰爭與以巴戰爭的難題解決,應該說是重中之重的課題!以此也提供了以上構想或聯合國功能改革建議的一種可嘗試的實驗性體制建構的可能性!

俄烏戰爭方面, 聯合國形成的兩次決議已經非常明確。 但並非具體和可行的方案。 所以, 責成俄羅斯·普京提交一份可行的旨在遵循聯合國決議的俄羅斯方的實現俄烏持久和平的方案{草案}給聯合國與安理會討論·修改·表決,可能就是一種有意義的建構性的舉措! 也可以包括責成烏克蘭方同時提出烏克蘭方案,共同讓聯合國研究討論·修訂。在時機條件成熟時進行表決! 或者兩者交叉論辯,折中調和,形成實踐中可行的方案, 供聯合國議決並執行!

當聯合國是次以巴停火決議提案賦之表決時, 我們看到俄方的贊成陳述,不禁會問: 俄羅斯如何將俄烏戰爭與以巴戰爭作確實的比較,並提出俄烏戰爭的解決方案呢?是否願意將侵佔烏克蘭的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和維持持久和平?

由此, 對以巴戰爭和平解決和聯合國“兩國方案”決議的實施,正如本文以上強調的:將當下情勢與歷史的以巴衝突做一個必要的區分;從現實當下難題著手,立足於長期持久和平的解決!可能是務實有效的化解以巴衝突的可資思考探索的正確之道。

為此,可以先行反思審視英國【託管巴勒斯坦領土】時期的經驗教訓。然後思考聯合國{託管制度}的長期·甚至持久的權力責任與體系性保障的功能與可行性。為以巴兩國的持久和平,發揮聯合國最大可能的功能作用!甚至,可以採取大國責任承擔的聯合國“徵召或委託制度”,讓有實力皆能夠為以巴雙方共同接受的“大國”,來協助以巴共建戰後和平體系架構關係。當然,諸大國採取開放式“共同管理”與參与也無不可!總之,以真實有利於以巴和平建構目標為準繩!以此,推動聯合國國際安全與和平保障·維護體系功能,得到更大的發揮與拓展。

由此,既可能會牽動聯合國作用與制度體系國際功能的一系列擴展與加強;又會引致諸如:是否和怎樣開徵“世界稅”?(以解決聯合國資金來源和項目課題等);再如如何建立“世界公民”身份?等一系列超越性重大課題的國際建構問題的探索!顯然,如何賦予和有效拓展聯合國體系功能?如何建立健全聯合國“權責對稱/一致”的安全理事會(及常任理事國)的大國功能作用體制?在在都是應對當前世界危機挑戰的不能迴避的重大議題。

本文主旨即在於思考完善二戰後美國主導的世界體系功能機制,強化聯合國真正行使【准世界政府】的功能作用:從而超越傳統主權國家理論和國際紛爭衝突無解的世界歷史宿命!邁向世界共同體的理念與實踐建構!

這些無疑也是對中國面臨的諸難題深具啟示的!就中國的歷史現實面臨的挑戰與危機難題而論:僅就中日“釣魚島爭議”;南海主權爭議;以及台海危機問題論且如此。

倘若中日兩國為一個“無足輕重”的荒島歸屬爭議而發生戰爭,那不是“滑天下稽”的愚蠢之舉?如果聯合國能夠統一對諸如此類的國家間爭議問題,進行科學權威的裁判決斷的程序標準與制度範式。那麼,整個國際社會將會變的更加和諧安全和繁榮發展的世界?

南海爭議也如是,倘若聯合國不能夠對此作出權威和實質有效的裁判,那麼,南海之爭/大海戰似乎就不可能避免!而某種程度與特定意義上類同於俄烏戰爭或以巴戰爭的危險之地“台海衝突”似乎也絕難排除戰爭,甚至引發世界大戰的可能!在此僅作提示之議論。

綜括而論,在在都呼喚國際政治領域,需要世界權威治理和聯合國體制功能的強化與引領,讓人類理性的力量超脫傳統政治和主權國家利益紛爭的歷史危害,以共同應對整個世界所面臨的深層危機與嚴峻挑戰!這就是中美戰略競爭+俄烏戰爭+以巴戰爭+台海危機等等,給予我們的重大啟示。祂啟示人類超越傳統與自我,摒棄政治執念,探尋體制性共同應對世界所面臨的國際-國家間的衝突危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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