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良知的疯狗的个人频道
a/202209/07/11/c7https://www.popo8.com/host/data/202209/07/7/e上面的判决书就是将我的哥哥庄彦斌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法律依据,请注意日期,下达判决的日期是1974年10月31日,判决书上明明写着接到判决后可在3日内提出上诉。但是在1974年10月31日上午10点就在伊春市文化宫广场上举行公判大会,将人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了。这3日内是让人犯去阎王殿里向阎王爷去上诉么?苍天啊!善良的人们啊!请睁开眼睛看看吧。这就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确凿的事实!无怪乎,我的哥哥只能在遗书里这样愤怒地写道:“奈何桥头愤何悔?黄泉路上恨岂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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