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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游击队”是怎样引发高院对堕胎案新判决的!
送交者: 现实中讲逻辑[☆★★声望品衔12★★☆] 于 2022-07-16 5:03 已读 6266 次 6 赞  

现实中讲逻辑的个人频道

         本文无意赞扬美国的伟大,只想给广大网友在认知美国最高法院上以“最完善的最细腻的”补充窥探!        6park.com

          美国最高法院是干什么的?长期以来,无论国外还是美国国内的几乎都有一个误解,就是好像什么“保守派”呀“自由派”呀以党派、信仰左右了大法官的判决态度,其实不然,最高法院的每一位大法官都是非常有职业操守的,无论什么派,所有的判决都会遵守一个任务:监督政府部门守法;界定州法;解释国会法的模糊部分。两个准则:第一,以服务大多数为最高准则,所以就有了势均力敌的案件“不予受理”;第二、消灭“判例法”、不可替代国会来立法。现在我们就“罗·韦”案的判决和推翻、曝光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先看一段视频。          6park.com

          夜里12点多,位于密苏里州边界的一个妇科诊所里灯火通明,这是密州仅有的两个堕胎诊所之一。丽莎医生忙着将六个“超标”的孕妇带上自己的SUV林肯车,然后驱车十几迈进入了另一个州的小飞机场,再然后,十几座的小飞机把这些想要堕胎的孕妇载往丽莎早已经连系好的允许堕胎的其它州医院。每当飞机在夜空中起飞时,丽莎医生就会有一种偷情似的快感,一是因为这种偷偷摸摸兴奋、二是因为完成了别人心愿的快乐。罗·韦案判决已经几十年了,丽莎不明白为什么全美至少还有十几个州还需要这样的“偷偷摸摸”,她不止一次地给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信,质问为什么,而那一年,有一个她认识的大法官给的回复 竟是这样的:“已有到你所说的部分场所做了实地探访,我们正在等待着诉讼的到来”。丽莎暗自窃喜:“他们已经有想法了”。       6park.com

          那么,大法官的想法是什么呢?当年的罗·韦案的判决至少存在着三大错误。第一、“司法解释”错误。该判决将“女性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解释为“基本判决”,但却将但是的“三个月保护期”、“严格审核”等解释为“核心判决”。我们知道法院只能判定对与错并指出对错在哪里,而具体“怎么办”层面的执行条款细则、具体该怎么做是“立法”部门即国会的权力。这种并不完善的并不全面的“核心判决”的几个条款,既剥夺了国会的立法权,又造成了各州自我解释、各行其事的客观事实,就如密苏里州“航空游击队”。第二执行层面错误。由于是没有细则的“判例法”而不是国会的很详细的“条例法”,各地自行其是,自我解读,导致判决形同虚设同时也在全美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诉讼浪潮,乱象丛生,若是国会通过了有细则的条例法,就不存在诉讼问题,最多是在执行过程中个别故意违法案。第三个鸠占雀巢错误,都是联邦法律机构,高院的罗·韦案判决就像是男人已经娶了老婆,国会没办法再去制定更为完美的法律条文。综上三点,最后被最高法院大法官决意推翻就是必然的了。      6park.com

          既然堕胎权具体条款的立法权在国会,为什么高院的重新判决要“赋予州权”呢?就让我们看一看一位大法官的“工作日记备忘录”吧。……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国会那帮人)过去不积极、将来也不会有作为。有一种现象应该高度警惕、并不得不作为将来(判决时)的必要指导。两百多年前,耶鲁大学是有教会开办,随后招收信众,后来的慢慢,谁还会去管是不是信徒呢?可今天国会不一样了,在更多的州,非信众的必例早已超过了30%,你会觉得议员也会吧(按比例),可是不,他们(国会议员)的信众比还是98%也许更多,我们(高院)可是100%呀!这是一个问题(堕胎与宗教有关),他们(国会)不会通过,我们也要原则(尽量实现为多数)……         6park.com

          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出,高院的判决既照顾了联邦层面的国会长期不会作为的现实,又赋予了各州多元文化的“相对多数”自由裁决权力,非单如此,以下三条更显大法官的细腻和良苦用心。第一,没了“罗·韦”案的狙拌,作为联邦法律的“堕胎是妇女人权”,联邦国会就有义务并必须主动定制全国大法,就会不断地提案、表决、冲击;第二、没了“罗·韦”案的限制,联邦政府就必须要成立一个法律援助、资金援助基金委员会,来帮助那些被严苛州“欺负而受害”的孕妇,毕竟堕胎归根到底是医疗费车船费问题(到外州),就像对低收入者的免费医疗照顾。第三,有了严苛州的州法,各大公司在法律上就必须出面来保障所有员工在严苛州的“堕胎权”,事实上,就在高院刚判,高盛、特斯拉等前六大公司就很快出台了相关照顾规定。事实上,就在昨天国会就赶紧自觉地定了法律,尽管暂时还不会通过。      6park.com

          最后再顺便说一下国会特性,人民和地方政府可以告总统、告司法部,但作为民选的定制法律的最高权力机构,国会具有免于诉讼的权力,一个法规不管对错,永远就是再提案再表决再修改,高院的“判例法”无权代替国会的“条例法”。通俗易懂点就是国会条例法再不好只能自己来修,不存在“违”的问题。 至于司法审察权由于宪法没有界定,随着近年来高院司法实践中的去“判例法”的形势发展,虽有史但并无未来!        
贴主:现实中讲逻辑于2022_07_16 5:26:08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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