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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六四】马悲鸣《舌战群儒》(二)2001年6月2日
送交者: 马悲鸣[☆★★声望品衔12★★☆] 于 2023-06-04 8:46 已读 511 次  

马悲鸣的个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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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战群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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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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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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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请问法家是否法制?再问法制和法治有什么区别?你要的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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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法家是指一群人,法制是指一套制度。人不是制度,所以法家不是法制。法治是用法来治理。法制是法的制度。顺便说一句,我不但不喜欢儒家,也不喜欢法家。我看儒法之争就和看民共之争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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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忍〗∶“马悲鸣”!这名字就是畜牲的名字。汉奸和婊子的混合物,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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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棍〗∶那你是什么东东的混合物呢?有本事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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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生〗∶第四个问题:我要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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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请便。那是你的个人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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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英雄〗∶“Go ahead”,中文:加入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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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请问马悲鸣先生:您的合法违法所依据的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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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现在中国的成文法都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其制订过程当然毛病多多,但除却此法也别无它法。就如学生说戒严“违宪”吧,那所违的就是共产党的宪法。如果不承认共产党的这些宪法、法典和法律,则戒严也就谈不上“违宪”。武装驱逐也就更谈不上甚么非法。胡平曾不只一次引用过先哲名言:“宁可有秩序没自由,也不能有自由没秩序”。眼下要公审「六四」,除了共产党领导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无它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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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谢谢回答。现没问道共产党法的毛病问题,请问啥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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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山流泉〗∶马悲鸣先生,高寒的问题是一个很TOUGH的问题。这是你的「六四」理论的关键,能解释清楚就更关键,这种问题想必也在你的意料之中。(高寒∶您的合法违法所依据的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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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是一种现在实际存在性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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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美中情局对付中国的「十条诫令」(全文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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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英雄〗∶马悲鸣,你认为这是真的吗?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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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我没看到原始文件,不敢冒认真假。此文太长,现在无时间卒读。以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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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再问政权之合法性问题。老马说过(大意),某政权存在多时,它的政权就是合法的。请问这是你说的吗?或问,这是你的原意吗?如果这是你的原意,请界定“暴力”之于“法律”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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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中国历代政权,除了北洋时期有个半真半假的国会投票,五千年政权都是成者王侯败者寇。谁赢了,谁坐住了,谁合法。民运给共产党扣非法的帽子,其实民运自己何曾合法?国际上有个五十年无人认领的领土就承认合法的开发新殖民地的成文法,其宗旨正是占据足够长的时间以后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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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也就是说,谁拥有了暴力,就是“合法”的?对还是不对?请澄清我这样理解没有曲解你的原意。对土地的先占先有权既是习惯法,也是成文法,基于的法理是“土地的资源必须是为人所用的”。参见孟德斯鸠和卢梭的相关理论。你恐怕不能用它论证“暴力”和“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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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其实学生的行为就表明他们认为只要夺到了势就合法。在我看来,八九民运是小流氓向老流氓耍流氓。谁拥有了暴力谁合法,这本不应该。但中国没人会讲理,也没有讲理的地方,象美国开国五十国父那样礼争。中共作为老流氓,夺势已有年头,本想少干些流氓勾当,多学点体面。就如黄金荣、杜月笙成名之后,虽说也是流氓出身,但毕竟已有社会地位了,犯不著再干当年初出江湖时的下作勾当。但民运还是刚出道的小流氓,一耍起流氓来,政府还真拿他们没办法,不得已执法,武装驱逐。但共产党这次绝不是刚出道时的流氓行径,而是定义严格的政府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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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好儿女〗∶我们准备批谁你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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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对不起,我连团都没入过,怎么会去入党?这网上有几个没入过团的?老兄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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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头〗∶坏了,批判会提前开始了?老马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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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你为什么老和王丹过不去,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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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我和王丹没私仇,只有公仇。王丹爹妈还没结婚呢,我就想明白了。我从不曾入过团,更不曾入过党,并视团干部为骑在我脖子上屙屎屙尿的阶级敌人。每所中学都有这么一两个紧跟党支部的校团委委员。比如王丹、郑义者流。这些人是共产党极权统治的基础,他们若是参加到民运里来,除了卖他们在当校团委委员,积极争取入党时练的那套东西,还会什么?这些人是自认高人一等的人民公敌。他们不过是在共产党那头内斗失败,就跑民运这头来抢功夺势。民运没有成功的希望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加入。现在王丹要把整个民运往以他自己为首的“天安门一代”里硬拉,就没安好心。这种人我熟悉极了,所以一定要揭露他们的狼子野心。更何况导致「六四」开枪的第一号刑事责任者正是王丹。若无他率众以绝食为名割据广场,后来的一切都不可能发生。「六四」死了这么多人,他这个把人领上死路的带头者不自杀以谢死难者于地下,反而振振有词地拿死难者的名义当他自己的政治资本,拼命往死难者遗属的心灵伤口上撒盐。王丹的领袖欲太强,根本就没安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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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希光〗∶请你点评一下海外民运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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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好〗∶大多都是共产党培养出来的优秀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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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此话有理。正合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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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笑看马悲鸣耍无赖(全文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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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再问马悲鸣,本人仔细地读过您的“学生有罪,政府没错”,但发觉您向党尽忠没尽到点子上。您说:“是否「爱国民主运动」,不能由运动的发起人自己说了算,得由公平的第三方,最好是国家司法当局做出的裁决才能算数。否则任何一名强奸犯都可以说自己是做爱,是太爱被害者了。”又说:“至于是否「杀人有理」,也同样要由最高司法当局做出裁决。比如一般说来,刽子手杀人就都有理。刽子手杀人是在执行司法正义。即使冤案错杀,也是司法当局错判的责任,刽子手没有任何责任。”请问:何以证明您是“第三方”?您既然喊明了:要给共产党尽孤忠,如此明显的倾向性,又怎么可自称“第三方”?这么能当“党”的律师呢、哪有律师自称向被代理人尽忠的呢?所以,要尽忠就不要充“第三方”、当律师;而要充“第三方”、当律师,就不要谈尽忠。二者必居其一。可你两者都想捞到,未免给人以演戏功夫不到家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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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所以我只当李鹏的辩护律师,而不当法官(法官才是中立的第三方。律师从来都给自己的代理人尽忠。否则代理人不会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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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也就是说,你本无权说谁有罪,而只能辩谁无罪。是还是不是?身为辩方律师,而宣告控方有罪,是为“犯法”吧?除非,你还同时是法官。你的这个“法”可是大有问题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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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我也可以担任控方律师,控告「六四」时学生方面有罪。这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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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但这就是两个案子了,你不能在同一案子中又控又辩还判案吧?这就是你的「六四」法庭型同儿戏的原因了。你角色错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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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这点我有点认同,也要给李鹏一个平等的机会,主权在民。第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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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说过“中共万恶”的人,怎么可能是“给共产党尽孤忠”呢?拜托讲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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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我只在「六四」问题上给共产党尽孤忠。其他问题则声讨其万恶。比如文革之恶。这并不违背逻辑。一个筐里有元宵和煤球。我只吃其中的元宵,而用其中的煤球来煮元宵。这有甚么逻辑矛盾吗?共产党过去的行为集合也是如此。「六四」是元宵,文革是煤球,我烧煤球来煮元宵岂不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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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学生是鸡蛋碰石头个人找死,能怪党妈妈吗?还浪费了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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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你是知道子弹是如何做成的吗?是国家财产啊!「六四」死了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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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人〗∶那些民运品德太差,反正我不去做,不关我事。因为我有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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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凯文〗∶再向马先生提有关法轮功问题。法轮功在中国可说是一异数,让人想起早年的白莲教、天地会以及各种会道门组织。不知马先生对此及李洪志个人有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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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就是个类似白莲教的组织和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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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zudao〗∶我对你的态度并不吃惊。对于一个把强奸当作爱的人,我们并不能指望他还有一个正常人的心。有时口才并不能代表一切。如果你能赞成法轮功倒使我吃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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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三问马悲鸣:马氏所答非所问。我没有问您要去依什么法?而问的是你所依之法的性质!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请问,您所口口声声要依据的中共的法律属于以上哪一类?您的文采虽然还可以,远高于您那不争气的师兄范某,但您的辩论逻辑好象不太灵,再强调一遍:为了节省时间,回答问题要针锋相对,要切题,要遵守同一律!(「附录」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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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孟德斯鸠时代还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所以我所依据的法的性质属于孟德斯鸠没有论到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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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请您不要闪烁其辞,准确地给出您所依据的法的性质!如您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也行。那我就与您换一个坐标,用马克思主义来讨论,刚好我对此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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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逐渐放弃无产阶级专政的改革过程中法的性质孟德斯鸠确实没有论过。你非逼我在两百多年前孟德斯鸠所论及的仅有三种情况里必选一种,我没法选。不但中共「六四」武装驱逐时代法的性质孟德斯鸠不曾论及。就是在孟德斯鸠的祖国发生法国大革命时,“人民法庭”以“共和国不需要学者”这样的罪名砍下拉瓦锡那颗“法国长了一百年才长出来的的脑袋”时所用法的性质孟德斯鸠也没论及。他那时已经死了。他只能论及他死前所发生的历史事件,并将其归类。他死后发生的事未必都能归入他生前所划分的类别里去。比如微生物究竟算动物还是算植物?林奈就没论清楚。那时候把有细胞壁的算植物,比如细菌。没有细胞壁的算动物,比如病原虫。现在索性将微生物单算一类,既不是动物,也不是植物。将来还会将有完整细胞以上的算一类,比如细菌。没有完整细胞的另算一类,比如病毒。就如你不能硬要现代微生物学家必需回答究竟病毒算林奈生物分类标准里的动物还是植物一样,你也不能非逼我回答现代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传阶级专政法的性质属于根本不曾见识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孟德斯鸠所分法的性质里的哪一类。不管是哪类性质的法,其反盗窃、反强奸、反割据、反谋杀、反纵火、反打人…,这些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在任何一类性质的法里都是通用的。八九民运所违背的正是这些通用性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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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它不能代替回答本身。即使如您所说,孟德斯鸠没论及过,它也总有个性质呀!您给说说。或者类似什么也行。倘若您连您立志要维护、要辩护、要遵守的“法”的性质都搞不清这都答不出,又何谈去护去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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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Quid Pro Quo(拉丁文“先法管后事”)。审「六四」所用的是所有性质的法里共用的反割据、反强奸、反盗窃、反非法游行…,这些很具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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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不然,孟德斯鸠都论及了。就是,暴力不等于法律。暴力它只是它自己。比如说,共产党的宪法就失去了一般性,因它指定共产党必须执政。所谓政权合法性,并不介入刑法和民法等衍生性的法律,而是政治法-宪法。中共的法,从它指定自己必须当政看,它是专制的。从它的执行方式看,它是极权主义的。但这个法它本身,又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大部分成果的。就是这么个法-大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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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六四」之前,政府并未使用暴力,但无法让学生撤离广场,而且非法割据有愈演愈烈之势。学生已经非法达五十天之久。这期间政府并没有使用暴力。直到势在逼到除了动用国家武装力量强行驱逐而无法结束非法割据之际,才被迫武装驱逐。学生非法是原因,政府被迫武装驱逐是结果。这因果关系不要搞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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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你就用存在多年就是合法来说就行了。老马诡辩是不行的!你不妨说,“存在的暴力就是合法的”在中国已有五千年实践了,那不比孟德斯鸠还牛呀?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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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老兄有道理。但我非常反感在中国谁掌握暴力谁合法的五千年事实。不过这也确是事实。民运若和中共争法理,还是争不过。在「六四」问题上即使不用暴力,真讲理也讲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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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喑〗∶也不能有坑就钻吧?你真的看不出我那是反话呀?其实,我看那才是你的死穴:既承认前提不对,又用它去推论,还要我来相信你的推论是正确的。结果你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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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悲鸣】∶对不起,现在没时间猜测反话。有话就请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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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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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主:马悲鸣于2023_06_04 8:47:53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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