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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自然灾害非正常死亡人数上下限
送交者: mingxiaot[♂★★★声望勋衔13★★★♂] 于 2022-07-01 19:28 已读 8949 次 8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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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原发于其他论坛,貌似未在留园发心过。即便发过也作了一些小改动,因前文数字计算有误。此文仅根据程恩富,詹志华的论文作出的分析。程詹论文见:http://m.wyzxwk.com/content.php?classid=21&id=393748 6park.com

供诸网友参考。 6park.com


根据程恩富,詹志华关于三年困难时期死亡人口的分析,有如下意见:

一)三年困难时期总死亡人口约三千六百万,所以讨论当时非正常死亡人口应该以此为限,超过此数基本属于扯蛋。

二)作者低估了三年困难时期的非正常死亡数。原因如下:

甲,作者认为:

非正常死亡人口率=总死亡人口率一正常死亡人口率。

然后以三年困难时期总死亡人口减五五到五七年平均正常死亡人口,得出了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为一千三,四百万。

此计算把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当成了概率上的独立事件。事实上非正常死亡对正常死亡应该存在干扰,比如本来应该当年病死的人因某种客观原因,比如饥饿或者天上掉馅饼意外砸中而提前死亡等等。



在普通年代,因为非正常死亡人口较小,这种干扰可以忽略不计。但到非正常死亡人口可以和正常死亡人口相比拟时,就不应该被忽略。举个例子:假设普通年份正常死亡一千万,非正常死亡十万,非正常死亡对正常死亡的干扰为全部非正常死亡的十分之一,即一万人。这对一千万的正常死亡人口干扰很小,大致可以忽略不计。但如果非正常死亡达到一千万,十分之一的干扰就可能达到一百万,正常死亡人口可能下降到九百万,根本无法忽略。



所以,困难时期,由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率大量增加,正常死亡人口率应该下降。不能简单套用作者的公式。



乙,作者借杨松林的文章,引入了一个荒唐的漏报死亡率。大致意思是五三年到五七年存在约八百万死亡漏报人口。到六一年因户籍制度的完善而补在了当年死亡人口中。六四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没有发现漏报死亡人口表明户籍制度在之前的确已经完善。当然也导致三年困难时期的死亡人口偏高。



这个太随意了吧?



户籍制度完善,为什么不是六二,六三年,反而是在大家吃不饱饭的六一年?三年困难时期政府救灾都忙不过来,有心思去完善户籍制度吗?



更进一步,历年来八百万漏报死亡人口,完善的户籍制度不将其分散归结到历年的死亡人口中,却一古脑归结到三年困难时期,这是说中共统计局都是一帮蠢货吗?当时中共各级官员恨不得把本地的死亡人口压得越低越好,居然还有人去冒领八百万漏报死亡人口?简直天方夜谭。



按照程恩富,詹志华的文章数据,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三年困难时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的上下限。



三年困难时期总死亡3608万。五五到五七年三个普通年份总死亡2143万。两数相减为1465万。因为大量非正常死亡人口可能干扰正常死亡人口,导致非正常死亡人口升高,所以这基本是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下限。



三年困难时期,四川,山东,河南,安徽,甘肃五省受灾最严重,我们姑且认为五省的死亡人口全部是非正常死亡人口。而假设其他各省的死亡人口没有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干扰。



一九六〇年,四川等五省人口和占全国人口比例大约32%。换句话说,总死亡人口3608万 x 32% = 1154万(大约),全部归入非正常死亡。而剩余68%的死亡人口未受非正常死亡人口影响。非正常死亡人口应该是1465 x 68% = 996万(大约)。



1154+996=2150万。这是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上限,一般不可能超过此数。所以,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总数应该在:

一千四、五百万到两千一,二百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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