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女子江边穿和服跳舞,遭群众愤怒制止,群众:我是中国人
“我是中国人”重庆,网传两名年轻女子在身穿和服的情况下,在江边摆首弄姿跳舞。路过群众因看不下去,纷纷上前指责,但女子及其同行人员却认为,穿什么衣服是公民自由,并因此与群众发生肢体冲突。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已经出警处理。
(来源:潮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头上绑着白色布料的男子与一群众发生争执后,群众大声说道“我是中国人”。之后,围观群众与两女子的同行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对于此事网友们主要持两种意见:
一部分网友们认为,穿着是公民的自由,而且,穿和服又不代表什么。法律又没有规定,穿和服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下,路过群众又凭什么指责人家呢?
但绝大多数网友均认为,日本人当年在犯下什么罪行、中国先烈为了将侵略者赶出去,又付出了多大的代价,连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且连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日本人当年到底是因为什么而会侵略我们的,难道两名女子作为成年人会不知道么?没底线!
因此,绝大多数网友认为,虽然穿和服不违法,但有违公序良俗,这种行为就是不可取的,应当制止。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法律对于公民的着衣打扮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不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的,应当处5-10日拘留。
但是,公民的言行举止等,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序是指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良俗是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也就是说,两名女子的行为是否与一般道德观念或者良好道德风尚相悖,是这件事情争议的关键。
因日本人当年的种种恶行,所以中国人几乎人人不忘国耻,进而均认为,这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最后,路过群众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偏不倚!任何原因都不要动手,否则,就会因殴打他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这一点大家要谨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支招称,江边是属于公共场所,两名女子的行为无异于“占道经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城管举报,城管有权利到现场处理。对此,您怎么看? 6par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