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你情我愿”亦是犯罪!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你情我愿”亦是犯罪
案情
回顾
王某(男,19岁)与赵某(女,13岁)在酒吧相识。
当时,赵某向王某谎称自己17岁。在喝过酒后,赵某随王某到朋友家借宿,赵某主动将自己和王某的衣服脱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之后,王某与赵某发展为情侣关系。
两人与双方家长见面,王某经常在赵某家居住,二人经常发生性关系。数月后,赵某告诉王某自己的真实年龄是13周岁,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王某继续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庭审过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强奸罪并提起公诉。
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一般处在接受小学教育的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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