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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结婚,父母将一对祖传花瓶赠与女儿,离婚时小芳的丈夫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对花瓶属于丈夫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赠与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没有明确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约定是赠与一方个人的,则该财产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仍应为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芳的父母赠与时曾明确是给予女儿个人的,应属于小芳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小芳结婚,父母将一对祖传花瓶赠与女儿,离婚时小芳的丈夫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对花瓶属于丈夫和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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