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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16岁被邻居侵犯,26年后两人相遇,发生性联系时将其毒杀
送交者: 我在枫林中哭泣[♀☆★★★女中豪杰★★★☆♀] 于 2022-03-18 13:13 已读 10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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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0年的一天,广东珠海,邻居卢某趁冯某(女,时年16岁)酒后意志力下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一年后分手。后来,两人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时隔26年之后,2016年冯某与卢某取得联系并发生了关系。后因卢某群里公开诋毁冯某的身体有部分缺陷,又逼其做不喜欢的动作引起其不满。在此期间,卢某还借了冯某2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卢某还称要将两人之间的秘密告知冯某老公,这终于让冯某下定决心要除掉他。2018年8月11日晚,卢某开着车子前来约冯某发生性关系。冯某将掺有老鼠药的汤喂食卢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老鼠药毒性发作,卢某下车呕吐,摔倒在附近排水沟内。冯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卢某的头部,确认其死亡后径直离开。(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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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哥说法

冯某16岁时,卢某趁其醉酒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个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因为醉酒状态下,冯某的意志力和自控力下降,卢某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冯某处于无力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冯某被强奸之后与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并不妨碍对其定罪。不过,该案距离案发时已经经过了26年,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而即使认定其构成该罪,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人结束这段畸形恋情后,本应避免再相见,可是两人在26年后又取得联系。不但相见,而且竟因旧情而对对方惺惺相惜,再次有了不正当关系,且保持较长时间。此时,已经不能单单去责怪卢某的无耻了,冯某作为当年的受害人居然对强奸犯又有了好感,不得不说她的情感世界非常复杂,复杂的让常人难以理解。所以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憎之处。


在本案中,卢某是否有重大过错呢?卢某曾经向冯某借了2万元没有归还,而且在冯某年少时曾经对她实施了强奸行为,还有宣扬冯某的身体缺陷,这些都是不对的,但未必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其实,让冯某真正动了杀机的就是卢某威胁要将奸情告知其丈夫。即使卢某真的不还钱,也不足以导致冯某将其毒杀,其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钱。而卢某当年的强奸行为,冯某事后并没有追究,况且两人在案发前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无法认定卢某具有重大过错,自然也不能减轻冯某的罪责。

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其上诉称并无杀人的故意,但是其喂食卢某毒药在先,在其逃离时又追上用石头砸他的头在后,由此可以推知冯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的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冯某不但将卢某杀死,为了湮灭罪证还将其车子烧毁,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因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冯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珠海身边事儿#


结语

两人之间的经历可谓是令人唏嘘,奸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心理的变态,卢某作为男人,在于冯某之间的这种复杂情感纠葛中,不但借钱不还,还公开散步冯某的身体缺陷,甚至威胁要将两人之间的奸情告知其老公,这真的是不作就不会死啊。而冯某呢,16岁时被卢某强奸,不但没有报警追究其责任反而与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6年后再相遇,两人又旧情复燃,各自背叛了自己的家庭。面对卢某的无耻和言而无信,她再一次选择远离法律解决问题,最终两人都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性啊,真的很复杂。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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