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位置的原因,这里本应人烟不多,但常常有许多外来车辆停留。在进行安全巡查时,他们发现有些车会“震动”,他们也是有家有室的,自然懂发生了什么,一开始不过在背后调侃议论几句。
一次讨论时,王某提到这些人估计都是见不得人的关系,否则也不会跑到这么隐蔽的地方来,两人一合计,准备捞点“外快”。后来遇到“震动”的情况,王某和杨某就悄悄靠近车辆,拍下模糊的照片。
随后敲敲车门,表示要报警处理。车里本就心里有鬼的人,连连求饶,让他们不要说出去,这时王某和杨某就顺水推舟提出:不报警也行,你得意思一下。这意图十分明显,车里人不敢不从,第一次他们就到手了500元,随后他们当着车里人的面将照片删除了。
有了第一次,他们也摸清了这些人的心理,便愈发大胆了,借着职务之便,开始发展“副业”,每天闲着没事就是在停车场里找“车”,根据车的品牌和价格,以及对方的态度提出不同的勒索金额。
6park.com 6park.com普通的车就几百元,如果是豪车开口就是上千元,若是对方态度强硬,他们的缩点水。一般情况下,这些人害怕私事被捅出去,都会乖乖交钱。一次次得逞,王某两人的胆子也愈发大了,还整出了装备,相互配合,一人打光,一人拍照。
就这样,他们一个月竟然抓到了八次,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最后一个被撞破的,是个硬骨头。王某和杨某看他的车型是个豪车,拍完了照以后,说是一口价2000元,不给就报警。
但这个男子没有像之前那些人一样慌乱,还镇定地讨价还价,说只能给400元,王某两人也是懂得察言观色的,看对方不好惹,怕把事情闹大,有总比没有好,于是就拿了这笔钱,把照片删了,一人分得200元,钱还没捂热,手铐就等着他们了。
原来这个男子在给了钱后,第一时间报警了,王某和杨某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还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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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即便车上的男女是不正当关系,但作为公民,他们依旧享有隐私权,他人不能肆意侵犯他们的权益。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某和杨某即便没有以照片威胁,也是侵犯了他人隐私,被侵权人将他们告上法庭,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王某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车上的人是在进行不法或不正当行为,直接报警处理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
但王某和杨某以隐私威胁他人,牟取财物,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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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治安状况,调整具体金额。
王某和杨某敲诈勒索的数额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但他们多次勒索,依法属于加重情节。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结合他们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因素,王某和杨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他们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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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有退还所有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形,还可以从轻处理。不管结果如何,他们的主业恐怕保不住了,为了“副业”断送前程,还留下了污点,可谓是得不偿失了。